Page 91 -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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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分析




              承包经营权期限恒久稳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的具体表现,绝对的最低期
              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创新,想要稳固土地关系,坚持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最
              低期限是紧要环节。所以,权益期限应当以继承来延续,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

              变的政策不能只停留在形式层面上。依据历史记录和社会经验,有一部分人无法
              在生命终止前将权利利用完毕,因此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可延续性即论证
              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三十年是中国成文的强制

              性规定。设立土地承包期限的原因是,期限越长,越促进农业的进步。党中央明
              确规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已经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基本政策。对此,
              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包括:一是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限长久不变;二是承包土

              地的空间格局长久不变;三是承包关系形式上的不变。在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的大格局下做出灵活的时限调整。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开始将产生以下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死亡后,
              继承开始时间如何确定?继承期限又应当如何计算?其一,从社会常态和历史经

              验出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继时间应该从被继承人在法律上确定死亡时开始较为
              稳妥,具体内容是当内部成员有一人死亡时,组织内其他成员同时对农地之上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股份平分,同等参与分割被继承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剩余期
              限的权益。其二,继承人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当于结余期限内使用权利,
              如在此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因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完成一个季度的生产经营活动,
              可申请有关行政部门延长相应期限,同时缴纳相当程度的金额。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的剩余期限届满,应将其收归国家,再重新分包。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方式上的构想

                  许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以及如何继承,必须严格遵循普遍原则和特别原则。
              普遍原则包括:“一是尊重承包人财产权原则;二是男女平等原则;三是权利义
              务相一致原则。”特别原则有:一般性和相关性相结合原则;物尽其用原则;继
              承承包剩余期限原则;尊重继承人自愿选择权原则。继承开始后应严格遵循上述

              原则以及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基础上展开。
                  第一,联合继承与划分继承。联合继承方式是指当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由于某些客观因素进行分割时或者分割将对整体利益造成损害时,在多个继承
              人自由协商,自愿参与的前提下一致继承。划分继承方法则是指当多个继承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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