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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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分析




              分割会导致土地价值减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继承人也都愿意继承的情况。
              具体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共同继承承包经营权,其主要适用于全体继承人
              都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且各继承人愿意共同经营土地;另外一种是由继承人轮流
              承包,各继承人承包一定期限,在该期限内占有、使用、收益承包经营土地。第

              二,分别继承。分别继承只能适用于所继承的土地承包权分割后不会使农地零碎
              化,不影响其经济效益的发挥,且各继承人又不愿共同继承的情形。即对面积较
              大的荒地、林地、果园及耕地承包权的继承,一般可采用分别继承的方式。第三,
              部分继承人继承。对于有部分继承人愿意继承,而部分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或者

              有的继承人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既不适合共同继承,又不宜分别继承的农村
              土地承包权,可采用此种继承方式。即将土地承包权确定归部分(或某一个)继
              承人继承,并由其继续承包。由继承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人给其他继承人适当的经
              济补偿。第四,转包后,由继承人继承转包费。此种继承方式适用于继承人都不

              愿意继承、不便继承或者继承人为非农业人口的情形。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法》的规定,转包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流转方式。因
              此在转包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关于转包的规定,也即依法定程序流转。转包费作
              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可以由继承人分割该项收益。虽然现

              今中国的法律并未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应具有可继承性,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毕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继承问题,涉及土地问题的方方面面,可能在操作中还会面临许多的问题,因此
              还有待于深入探讨和研究。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相关内容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方式
                  对于农村林地来讲,其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方式主要有共同继承、分别继承、

              部分继承人继承、转包他人等几种。首先,当林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难度较大、分
              割后较为零碎时,适用于共同继承方式,林地的继承、经营及管理均由多个继承
              人共同完成。其次,被继承林地分割后,如果不会影响林地经济效益,则可采用
              分别继承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林地分割造成的零碎化问题,并且需

              在保证合法性和公平性的前提下尊重继承人意愿,对林地进行分别继承。再次,
              在采用部分继承人继承方式时,所规定继承的部分继承人对相应林地享有经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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