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煤矿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治理和发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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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三)灵活监管监察方式
1. 灵活现场检查方式
随着科学、信息技术的发展,远程监管将越来越普及、便捷,但现场检查依
然必不可少,监管监察部门、机构应该灵活现场检查方式,可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避免现场检查流于形式。例如,突击检查,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
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能起到警示、惩戒和
激励作用;交叉执法可使执法组抛掉“政绩”之类的顾虑,全面检查目标煤矿,
打消煤矿的侥幸心理,增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2. 坚持专项监察
在 2020 年国家煤矿安监局开展为期半年的“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后,据不
完全统计,发生瓦斯事故概率明显降低。专项监察有很强针对性,有效排除安全
隐患、减少事故发生。
二、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的监督
(一)确保煤矿对安全生产的资金资源投入
在安全生产科研方面,督促煤矿的科研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制订针对本矿的合
理安全措施,降低安全事故的概率;在安全生产设备方面,加强对机械设备的运
用和维护,为工作人员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在安全投入预算方面,《关于进一
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煤矿主
要负责人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订安全投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
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安全投入保障机构”。
(二)确保煤矿对员工进行有效的安全培训
在员工的安全培训方面,煤矿应按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使培训有计划性,开展
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的精准培训;在培训中加入对法律法规、操作流程、规
范等的学习;接受专业人员和资历丰富的“老”矿工的指导;编制、演练并修订
应急救援预案;举办各种活动渗透安全文化,使安全生产成为员工的本能;建立
员工考核制度等。国家层面应形成不定期巡查督导机制,加大对员工培训的监管。
例如:形成定期听取汇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依照相关规定考核培
训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处罚;监管部门要不定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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