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新时期企业投融资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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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企业投融资管理研究
Research on Enterprise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anagement in the New Era
定位又回到原点,进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疑难问题。这种改变在其本质上是符
合票据贴现的特征和功能。贷款与贴现并不是同一种类的业务,为了方便商业银
行的业务办理而将二者的特征混淆,这样的做法是完全脱离票据贴现的本质。因
此,确有必要,将票据贴现的特征与银行信贷二者的特征进行对比,找出二者之
间的不同之处,进而得出票据贴现独有的特征。
第一,资金流动性不同。票据的流通性是其重要的本质特征,由于票据具有
流动性,则会使得持票人申请贴现与贴现银行申请再贴现二者相为表里,互不矛
盾。具体而言,一方面来看,持票人可以在票据未到期之前向银行申请贴现,换
取资金,进而达到资金回笼的短期融资效果;另一方面,原本贴现银行在票据到
期时才可以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是如果银行急需用资金,已贴现的票据又未到
期,那么银行本身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进行再贴现,进而达到贴现银行资金周转
的便捷迅速;相对而言,银行的信贷管理则是非常严格的,按照银行与贷款申请
人之间订立的贷款合同严格进行,在未到期之前不允许提前收回贷款本金。
第二,利息收取时间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贴现业务的利息收取,是在
银行进行贴现时由信贷部门进行初次审核之后交由会计部门进行复审,决定予以
贴现时便从票面中将利息提前扣除,贴现申请人取得的贴现资金是已经经过银行
预先扣除利息后得到的资金;而贷款的利息是固定的,为事后以本金为基础收取
利息。也存在定期收取利息的贷款合同,这均是在申请贷款时贷款银行与贷款人
之间的合意,绝不允许银行提前收取利息。如果在贷款到期并经过银行的批准,
贷款可以进行续期。但是在票据贴现业务模式下并不存在展期这一说法,银行可
以根据票据关系进行追索或者付款人在本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支取。
第三,利息利率不同。贷款利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进行贷
款业务,而票据贴现的利率一般是根据金融市场的利率来决定。相对而言,票据
贴现的利率要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从票据贴现本身目地来看就不难理解,票据贴
现的目的在于融通资金,解决贴现申请人的资金周转困难问题,是一种短期的融
资方式。如果贴现的利率过高,那么很难达到票据贴现本身的目的,也失去了其
本身存在的价值。
第四,资金产权关系不同。票据贴现让渡的是资金所有权,在银行进行票据
贴现之后是将银行的资金交给贴现申请人,而非出借;而银行贷款让渡的是资金
的使用权,即在贷款到期后,银行会将贷款的本金予以收回并取得一部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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