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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度评价为核心的战略环评模式,并将其称为政策环评,但严格来说并不属于真正
意义上的政策环评。在中国,自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来,中央出台多个文件要
求对重大决策开展环境影响论证,但迄今并未明确提出要开展政策环评。
对于政策环评的工作要求,目前的法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 2014 年新
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
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另一个是 2019 年国务院颁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
条例》,提出“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
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由于后者的要
求更加明确,并且从国际上来看政策环评一般均纳入政策分析开展,即同时对政
策实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因此,下一阶段我国的政策环评
工作也应纳入政策事前评估统一实施,但相关理论方法研究应主要依托环境科学
来实现。
二、开展政策环评的必要性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
革目标,其中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核心要义。开展政策环评,可以在政策制定
早期阶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优化政策方案,提前规避
生态环境风险,因而是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抓手。同时,借助政策环评这一机制,
可以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和相关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
与政府决策,助力提升决策民主化水平。
(二)健全源头预防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的需要
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是我
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源头预防制度,
目前尚未将所有政策纳入评价范围,因而源头预防作用有限。同时,随着“放管
服”改革深入,我国建设项目环评程序已经大大简化,审批权限大量下放。在
减少市场微观主体审批事项的同时,我国客观上也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保障重大
政策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从而有效对冲因地方环保力量不足等因素造成的负面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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