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企业财税风险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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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财税风险及合规管理



              从整体入手,对每个环节的税务进行适当的调整。财税〔2016〕22 号文《增值
              税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提出,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需要新增
              一些二级明细科目,如“预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等在一级
              科目“应交税费”下,同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增设三级明细科目。全面认真地了

              解新规定内容是对当前财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如果内容掌握不充分就处理增值税
              业务,就难以正确使用科目明细,进而出现财务核算错误或遗漏的问题。财务人
              员在筹划税务和核算增值税的过程中,必须站在一定高度从建筑施工企业经营链
              和业务流程全过程角度,与分包、采购销售等多个业务模块建立合作协调关系,

              以便于及时收集有关数据完成抵扣认证,由此增加的申报抵扣、收集发票、工程
              报价等业务都大大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难度。
                  2. 综合税负上升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前适用 3% 的营业税税率,在相同的收入额下通过管

              控成本就能拥有更好的收益。“营改增”背景下的建筑行业要按照规模进行划
              分,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企业中出现了一个明显的综合税
              务上升的问题。如果此时依然以降低成本的方式选择分包企业或个体经营材料
              商,很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原本有 17% 进项税可用于抵

              扣材料成本不再有,或者只能用 3% 的税率增值税专票抵扣。企业的综合税负在
              营改增后变得很容易受到供应商纳税人类别和开具发票类型的影响,如果采购
              人员在缺乏税务思维的情况下过于关注材料价格,将大大增加企业的综合税负
              风险。

                  3. 资金筹措风险
                  建筑行业的项目具有施工周期长和合同金额大的特点,跨期结算工程款的情
              况十分常见。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都只能收到少部分预付款,在前期
              开工阶段还需要垫付工程款,这时缴纳增值税将会增大企业的资金压力。因此有

              关文件规定了只要建筑企业不在开工前收到预付款时开具发票,即不产生纳税义
              务,只需缴纳预缴税款,但这部分税款还是需要企业用自有资金缴纳。一般计税
              方法下的预缴税款预征率为 2%,简易计税法下的预征率为 3%。与此同时,还
              要根据有关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对于没有足够现金流的企

              业而言,在预缴增值税环节会面临较大的资金筹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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