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绿色低碳发展视角下环境检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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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研究



                  2005 年 7 月 13 日,德国新《能源工业法》开始生效。新的《能源工业法》
              与 1998 年《能源工业法》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有 118 个部分,而后者只有 18 个
              部分。该修订法规定了能源供应和电厂和电力线路建设的公正和非歧视原则,并
              要求任何从事电力生产和供应的企业都可以自由建设电厂和电力线路,且应当充

              分考虑安全、低价和保护环境的能源供应目标。这部法律的修订旨在将欧盟有关
              电力内部市场的共同规则的指令转化为国内法,要建立安全、价格合理和保护生
              态的能源供应体系,保护公共利益。
                  (2)专门法律及配套法律

                  ①循环经济领域。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是世界上发
              展循环经济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拥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包括《废弃物处理法》、“蓝色天使”计划和《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其
              中《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规范了德国循环

              经济的发展,是德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总纲,有效地推广了资源闭路循环的思想,
              强调了生产者的责任,规定对废物问题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
                  ②可再生能源领域。《再生能源法》(EEG)除延续“强制收购”及“高价
              补贴”的精神外,更进一步将各式再生能源订出差价补贴,以符合不同技术、不

              同成本的能源投资,其补贴时间长达 20 年且为固定费率,让投资者能精确估算
              收益期间及报酬。在《可再生能源法》的带动下,2009 年 3 月,德国政府通过
              了《新取暖法》,扶植重点逐渐向新能源下游产业转移,以减少化石能源消耗,
              达到温室气体减排,从而建立了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


                  二、国外发展经验的启示

                  (一)政策制度安排
                  在建设低碳社会的进程中,体制、政策以及政府行动等制度因素是关键措施,

              主要包括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调整产业结构、
              优化能源结构、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机制等。如果设计安排
              得当,并有相关配套政策保障,这些通过制度因素发生作用的政策和措施往往能
              够事半功倍,对推动可持续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都会产生显著效果。

                  1. 强化政府职责
                  由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可知,政府是减缓碳排放、发展低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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