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107

第四章 企业破产清算研究




              以公告,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载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
              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名称及联系地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
              事项。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注意的问题: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债权人需要向管理

              人申报债权,以便确认自己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权数额。从法律上讲所谓的债权
              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
              程序的法律行为。管理人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
              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

              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如果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
              权人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
              管理人负责审查债权。

                  当然,中国法律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
              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
              议和进行清算分配。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
              种。中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
              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

              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管理人或占无
              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4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 15 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

              以下准备工作:第一,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第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负责人发出列会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第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第四,通知职工代表
              列席会议;第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第六,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停

              止或继续债务营业的报告;第七,制作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会务议案;第八,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第一次债权人


                                                                                   ·99·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