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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实上是一种代表所有债权人的组织,其行使的权利也是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在
监督权利方面一般包括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权利、对破产财产分配监督的权利等,
不过从目前的权利内容看,其存在着单薄的特点,对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来说力
度不大,因而可依据破产法内容细化委员会监督权利,提升委员会的地位,比如
细化后赋予债权人委员会对重整方案参与制定的权利以及调查权等,也能够提高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水平。
(二)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法院权利进行规范
目前存在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要求,这种强制批准的权利是直接赋予法院
的。从破产重整程序来看,法院的这种权利事实上是公法干预私法权利领域的明
显表现,会影响到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因此,需要对法院权利进行严格规
范,以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一方面,针对整个重整规划内容,基于对
公法权利的适当兼顾,需进一步提高对私法属性的尊重程度,若不发生迫不得已
情况,应不参与强制干预的手段,但若是为了对债权人利益实施保护而不得不进
行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则需尽可能了解并尊重大多数债权人的诉求,保证一个相
对公平的局面。另一方面,法院本身也需在破产重整程序当中时刻扮演公正角色,
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时绝对要做到理性、客观,对于法官来说,其拥有的自由裁量
权也要谨慎行使。除此之外,目前还存在因为强制批准制度一裁终局,无任何其
他救济途径的法律漏洞情形,在规范法院权利的过程中,也可要求开通复议的通
道,或是允许后续提出异议,这样能够避免司法权力被滥用,同时也能够对债权
人利益进行有效保护。
(三)设定解除保全的机关以及解除期限
破产财产的解除保全,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哪个机关来实施,但一般理解为
由查封机关来解除。由于部分法院甚至存在对破产制度还不够了解和重视,使得
解除查封保全的一些手续出现僵局情况,而且全部查封机关都办理解除手续的话,
耗时肯定很长,再加上法律本身就未规定解除期限,对查封法院无期限约束力。
为此,需要结合破产法内容,对解除保全设立明确期限,进一步规定一律由受理
破产法院解除保全,这样将极大提高破产工作效率,推进破产进程,更好地保护
债权人利益。
(四)明确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从破产程序的开始直至终结,管理人都占据着重要位置,其是整个过程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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