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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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破产清算研究
后管理人应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2.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
为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大多数国家规定以公开拍卖的方式为破产财
产变价的主要方式。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现破产财产,一可以避免变现过程中
的徇私舞弊现象,防止因暗箱操作而降低财产的变现价值,二可以保证把破产财
产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从而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中国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
有决议的除外。
目前,中国大部分采用的是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公开拍卖,一般以评估价
的 7~8 折为首拍的起拍价,如流拍的,则在每次降价幅度不超过 20% 的范围内
进行再次拍卖,直至资产处置完毕。
如果变价财产因本身价值低,或长期存放将致价值加速贬损或产生一定安全
隐患,或清理、处理成本高,或不符合拍卖或不适用拍卖,管理人可视情作价单
独变卖或者以协议转让方式处置。
非拍卖方式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包括通过内部竞价转让、协议转让或直接变
现等方式。非拍卖方式变价的方案,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具有可操作性。
(六)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受理破产申请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
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确认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
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
人,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
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
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其中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
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权,无论有财产担保还是无财产担保债权,不论
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提
供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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