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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视买受人管理人是否决定解除合同而区分对待,如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出卖人
主张取回标的物的,则管理人应予返还标的物,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
如管理人无法返还标的物的,则出卖人的损失为共益债务。如管理人决定继续履
行合同的,买受人应支付价款(视为到期),如无正当理由不付或不当处分标的
物的,则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的,但买受人已付总价款 75% 以上的价款或第
三人善意取标的物所有权的除外;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主张买受
人继续支付价及承担赔偿责任,此类债务为共益债务。
第九,其他破产财产。比如:破产案件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财产开始执行但未
执行完毕或虽已执行完毕但有剩余财产,及错误执行后被执行回转的财产属于破
产财产;破产企业依代位求偿权享有债权,应将债权所得归于破产财产;破产企
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全资机构,由于其无法人人格而不享有独立财产权,其完全
由破产企业出资故其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在境外可以收回的财产应作为
破产财产。
(五)变价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分为货币财产和非货币资产在清算程序中,为了便于计算和分配,
破产财产中拟用于分配的非货币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因此,管理人应按照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1. 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进行变价的原则。即变价方案确定变价的财产范围、变价方法、
变价程序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2)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破产财产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获得
清偿的基础,变价能否实现价值最大化,直接关系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破
产财产变价方案必须以实现价值最大化为原则。
(3)公开处理的原则。只有公开才能公正,只有公正才能实现对债权人的
公平清偿,所以管理人在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应当遵循公开处理的变价原
则,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变价。
(4)适时变价的原则。原则上,管理人应在变价方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
过或法院裁定后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
活、易腐烂变质及易损易耗物等不宜保管的破产财产必须进行变价处置的,管理
人经报请法院同意,在法院和已知主要债权人的监督下,可以进行紧急处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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