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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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破产清算研究
第四章 企业破产清算研究
第一节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清算的概念和意义
(一)破产清算的概念
企业破产清算指的是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由法院指定管
理人对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以及处理分配,清理企业债务,并最终使
其生产经营活动终止,其法人资格予以取消的行为。
破产清算制度旨在利用法律规定的方法,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依一定程
序变价及公平分配,一次性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其功能重在合理分配债务人
的破产财产,目的是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简言之,破产清算是法院裁
定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后,由管理人接管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
处理和分配。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破产清算
工作。管理人由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
律师、评估师等。
中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因此,破
产清算是指企业由于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清算组接管企业,对其资
产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分配的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
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
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
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破产清算申请后,将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管理,对债务进
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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