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108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①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
为必要时召开;②在管理人要求时召开;③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4 以上
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有:①宣布债权
人会议权限及其他有关事项;②宣布债权人到会情况结果;③指定并宣布债权人
会议主席;④债权人核查债权,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或决定临时债权;
⑤由管理人作执行职务报告;⑥由管理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
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⑦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
交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并表决;⑧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
询问。
(四)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破产人所有的可供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包括货币、实物,破产
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
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做了区分。企
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
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
章中的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
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主要构成:
第一,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申请受理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拥有的全
部财产。财产可以是有形财产、财产性权利,也可是动产、不动产,还可以是债
务人所拥有的债权。企业的厂房、商标权、对外投资、对外债权等都是破产财产。
第二,国有企业的财产问题。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历史原因,国有企业所
有权归国家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国企只对财产享有经营管理权。但于特定时代,
企业成为企业法人是依靠这些财产,并以这些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故国有企业经
营管理的财产也算是破产财产。但有些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如铁路,武器,弹药以及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等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三,已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中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规定,债务人已设定担保物
权的特定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