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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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债权制度研究
理者和实施者。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担任要职,是各方利益冲突的焦点,所
以,规范其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和义务是对破产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
的重要保障。但是破产法没有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做出规定,而民事责
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对当事人有很大的影响。
(五)建立完备的监督机制
从目前破产法的实施情况看,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形同虚设。《企业
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但实际上真正熟悉法律和相关具体
操作的债权人较少,且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主要是债权人代表,他们对清算工作
的业务也不太熟悉,只关心自己申报了多少债权,能得到多少分配,而对破产管
理人在资产变现、权益催收等方面关心很少。同样,《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
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对一切涉及债权人切身利益的行为有监督权,但债权人在具
体工作中很少懂得如何去行使自己的权利。为此,建议在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多方面监督的基础上,立法构筑具有行政性质的独立的破产管理人
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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