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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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破产相关概述
果是债权人自己或者债务人自己提出相应的破产清算申请以及破产和解申请的时
候,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中关于“不能够到期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如果是法人结构已经解散了的企业,
这时候则需要公司的清算负责人能够主动申请破产,并且满足“资不抵债”的破
产申请价值。
2. 破产原因受理
破产的受理原因,自然要和破产的申请原因保持一致,当然这指的是由债务
人申请破产后,有相应的债务清算负责人来进行清算工作以后的破产受理来说的。
然而针对债权人所提出的破产申请来看,破产原因的受理问题要着重关注,其一,
当债务人并没有提出反证,或者说反证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承认,此时法院对于
破产原因的受理,需要满足“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其二,债务人能够列举出未
“资不抵债”以及不“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反证时,此时人民法院对于破产原
因的受理,需要满足《企业破产法》中的“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 破产因素判定
(1)无法到期偿还债务
在《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因素的判定问题,也是对针对“破产原因”
的重要理解和应用,首先是无法到期偿还债务,也就是支付不能的意思,已经到
了该归还债务的时期,但是企业的客观经济状态,还是没有能力进行债务偿还。
这一客观经济状态有八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不可以用个人信用,能力以及固定资
产等方式来偿还债务;二是不能清偿是一种意识形态,它是客观存在着的,不是
债务人的主观故意;三是不能清偿是延续性的,而不是短时间内出现的;四是不
能清偿的那部分债务是大部分,不是小部分;五是债务是届期债务;六是不能清
偿的债务主要指的是债权人要求清偿的债务;七是债务是无争议性的债务;八是
不仅限于金钱偿还债务,不过能将债务用金钱进行折换。
而停止支付,则是判定债务人支付不能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意味着,只要债
务人已经停止支付债务,就可以认为债务人不能够按时清偿债务。虽然在某种意
义上来说,债务人可以对于自身的到期债务偿还能力进行举证,在具体的立法解
释中,停止支付的判定地位要比较弱一些,不能停止支付直接当作法院宣告破产
的主要破产原因,停止支付必须得是债务人主动的行为,从主观上没有对债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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