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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序后,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方面的债权。
                 税收过程中的债权可根据企业存在的税收债权主从属关系进行划分为破产主
             税收债权、破产从税收债权。前者主要是指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在符合相应形
             成条件的情况下,才有权处理的企业内税收本金;后者作为常见税收债权,其主

             要因企业破产而产生,如企业破产时,极容易产生企业税收罚款及滞纳金等因清
             算产生的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根据企业申请破产前税务机关所采用的税收保全策略可划分为破产
             一般税收债权、破产特殊税收债权,前者主要是指企业在未正式立案破产前所做

             出的相关税收担保;后者是指企业在未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前,针对税收债权,企
             业内部提前设立的税收担保,使这类税收债权通常具有优先权,不仅具备担保物
             权的属性,同时还能够区分前后,一旦企业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内的
             债权人能够根据自身所拥有的别除权,享受担保物优先受偿,所以被担保物能够

             在清算程序中避免被计算划分,除非出现担保物价值低于税收债权额的特殊情况。
                 《企业破产法》上的税收债权还可根据税务机关的企业税收稽查情况划分为:
             破产应期税收债权、破产逾期税收债权,前者主要是指破产终结前所存在的企业
             税收债权;后者主要是指破产终结后出现的企业税收债权。

                 (三)税收债权的法律地位
                 根据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及中国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一旦企业面临着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或已进入破产清算时,企业中所涉及的税收债权与其他一般无担保
             债权相较之下具有优先权,并且根据规定,与普遍的破产债权相较之下,债务人

             所欠税款清偿顺序优先,因此税收债权所占法律地位较高。同时特殊无担保债权
             优先于税收债权,虽然现阶段《企业破产法》未直接明确别除权概念,但在破产
             法相关理论中,别除权作为企业所有财产的先后清偿顺序,其对特殊无财产担保
             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予以定义,拥有别除权的担保物在进行清算受偿时,能够不

             受和解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限制,并在清算过程中,处于较前清偿顺序的被特
             殊担保物能够得到偿还,同时也应对职工债权的清偿财产进行预留后,才能对优
             先受偿权进行行使,但此类物品在担保程序制定时,需要确保手续完整,才能获
             得优先税收债权。

                 现阶段中国税收立法方面仍亟待完善,其中包括了因各种政策因素而造成大
             量恶意破产、破产、偷税、逃税、避税等行为,严重影响和冲击了中国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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