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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税收,而并不是税款,这就表示优先权的主体可以不局限于税款,因此可以认定
滞纳金征收的优先权利,在实际破产清算偿还的过程中,滞纳金也可以优先进行
偿还。但以上这是从税务局相关文件中进行认定的结果,而国家最高法院的规定
却与税务局的规定存在着冲突,最高法院颁布的破产法解释中,对滞纳金也做出
了相应规定,企业的破产案件在实际进行受理前,该企业产生的所有滞纳金都应
当划分到普通破产债权的范畴,其不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范畴,因而不能够认定
具有优先权。
再次,在破产法和税法的冲突下,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优先性冲突问
题。例如,税法规定: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此处的“税收”不仅涵
盖应缴税款,还包括税收欠缴产生的滞纳金。然而,破产法中对于滞纳金的优先
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人民法院也不支持将税款和滞纳金的优先地位等同。
最后,在破产法和税法的冲突下,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破产税收债权债务的抵
销问题。例如,税法规定,对于欠税和退税无论属于税款、滞纳金还是罚没款,
都属于可抵消范畴。而破产法却仅仅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对破产申请受理前负有的
债务主张抵销。税务机关作为破产税收债权人,可能面临“以退抵欠”税收征管
权与破产抵销权的协调问题。
(二)破产税收债权问题的制度完善建议
首先,破产法与税法实现规则互认。破产程序通常是由债务人申请启动的,
这对债务人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防止债权人骚扰债务人,开始或继续对债务人
提起诉讼,停止重新担保程序以及其他此类行动,直到法院做出进一步裁决。破
产清算使破产的公司能够在不受债权人保护的情况下进行重组,或者通过出售其
资产来偿还公司全部或部分未偿债务来停止运营。常见的策略,如股权互换,组
合和扩展的债务,债务人公司使用其与债权人进行谈判,不一而足。而在破产涉
税方面,应当将破产法中的税收债权纳入税法中,并且做出适当的修订,包括调
整国家征税权力;另一方面,破产法要依照税法规则进行破产清算,对于破产法
中的空白地带建议采取税法的相关依据和规则。
其次,破产涉税规则完善。在一个健康的经济体能够创造和维持资本的世界
中,至关重要的是,应尽一切努力确保所有债权人,尤其是私人直接投资者在债
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其商业利益得到保护。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和
债权人应遵循的程序。它提供了一个集体框架,使债务人的资产能够在相关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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