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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权系存于债务人特定财产或全部财产之上,两者皆优先于一般债权,故具有对世
             效力,具有物权性,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2. 税收优先权的种类
                 税收优先权也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两种。一般优先权是指基于

             法律的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别优先权是指对债务人的
             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其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税法上的优先权主要是指一般优先权,然而也绝非不可能出现特别优先权。例如,
             中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船舶吨位的优先权即一种就船舶价值有限受

             偿的特别优先权。
                 (三)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
                 关于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曾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
             绝对优先权,一是相对优先权。绝对税收优先权理论认为,在破产清算中,税收

             债权应当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得到偿付的权利。相对地税收优先权理论认为,
             在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仅享有优先于民事普通债权(民事无担保债权)得到偿
             付的权利。但实践中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也因不同的历史
             时期而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将其列为共益债权,依法享有绝对优先权,如日本破

             产法第 47 条规定:“依国税征收法及国税征收条例可以征收的请求权为财团债
             权”。有的国家将其列为相对优先破产债权,即承认其为破产债权,但优先于一
             般破产债权,如中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
             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①职工债权;②税款债权;③普通债权。

             德国旧破产法与中国破产法的规定一致,但新破产法不再将税收债权列为优先破
             产债权,而将其作为一般债权对待。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也将税收债权改为
             一般破产债权。从世界各国破产法的发展趋势看,税收债权的优先地位有愈来愈
             淡化的倾向。

                 从理论上看,主张税收债权享有优先权不外乎以下原因:①税收是国家维护公
             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而且,就税收与其他私债权的关系而
             言,一般私债权的维持与正常实现以及担保制度的建立及维持、运行皆有赖于以税
             收为主要支撑的国家司法制度的建立及司法权力的运用。在此意义上,税收实际上

             是提供了实现其他私债权的共益费用。②税收债权的法定性所引发的实现上的困难。
             税收债权是依法产生的,不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也不伴有对价给付和双方的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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