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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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破产清算研究




              工作,所以在企业破产清算中,通过税收优先权的确定,能够在税收债权实现及
              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所以即使目前税收优先权制度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和缺陷,但对于保障企业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实现仍然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和必
              要性。


                  二、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问题
                  在大多数申请破产的企业债权中,除了“私法债权”之外,还包括公法的“税
              收债权”部分。按照债权确认基本原则,应当先公后私,协调确认。但是,在破

              产程序中,由于破产法和税法存在的冲突,使得两种法律法规没有顺畅的衔接,
              结果在法院执行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税法所涉及的欠税滞纳金、税收债权优先
              权、税收债权抵消等问题,不能第一时间进行协调,由此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具

              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破产法和税法的冲突下,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务机关破产程序权
              利问题。例如,国家税务总局第 48 号《公告》中要求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
              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与此同时,中国《企业破产法》第

              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在这两条规定中,第一条规定明确说明了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国家税务机关所
              应承担的义务,但是,却没有国家税务机关所应拥有的权利,于是在破产法的相
              关规定中,很有可能导致国家税务机关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结果

              错过债权申报。
                  其次,在破产法和税法的冲突下,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欠税滞纳金的计算标准
              问题。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主要涉及滞纳金、破产罚款以及税款三个部分,
              而对于滞纳金优先权的认定方面则存在着许多争议,在滞纳金征收和缴纳的顺序

              方面,对于先征收滞纳金还是先征收罚款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中国有关税收征
              收管理的法律对于滞纳金的加收做出了规定,主要是强调了滞纳金对税款的一种
              依附性,并没有规定滞纳金的征收顺序,但是在有关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
              的相关文件中指出,滞纳金在征收的过程中,其管理等同于税款管理,再根据税

              款管理的相关文件,若税收优先权执行,在滞纳金管理等同于税款管理时,滞纳
              金也应当与税收一样享有优先权,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文件中隐含的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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