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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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破产清算研究
益者之间分配:债权人、税务机关、雇员以及在公司破产中的股东。重要的是,
破产法为企业家提供了保险使他们能够清算债务,而不是在还清债务之前不承担
责任。在还款问题出现时必须解决申请破产后的破产涉税法规(法律指标)以及
所采用的程序类型(重整与清算)。
最后,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的法律安排至关重要。破产法的目标涉及两
个主要方面:首先,它应通过利用破产企业的剩余资产来确保债权人最佳满意度;
其次,应将有生存能力的破产公司与没有生存能力的破产企业区分开来。因为它
们形成了“最终博弈的规则”,这是处理业务失败的机制,从而在创造价值中发
挥作用。破产法可以用来避免“债权人之争”,只要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大
于单独出售资产的总和,便可以提出破产程序作为保护债权人权利的一种方式。
为此,建议明确税收债权的清偿不应当干扰正常的破产程序清偿秩序,既要向国
家利益适度倾斜,也要尽可能把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三、税收优先权概述
(一)税收优先权含义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与其他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
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可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一般情
况下,税收优先仅仅是指优先于普通债权,如果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同样可以优先
受偿的权利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则须有所区别。
(二)税收优先权的性质及其种类
1. 税收优先权的性质
税收优先权的性质是先取特权,它是指法律赋予特种债权比一般债权甚至担
保物权,先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取得清偿的权利。这种优先债权不能由当事人随
意设定,必须由法律在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下规定,这就决定了先取特权必
须是一种法定的债权上的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优先权具有先
取特权的特征,即税收优先权是附属于税收债之上的,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产生的,税收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税收之债的受偿,它以纳税人的全部财
产为担保。
税收优先权具有物权性。税收在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其优先权应当是法定优
先权;就标的物而言,民法之抵押权是以特定不动产和动产为客体,而法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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