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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2. 多元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统一化理论基础
                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进入宪法之后,主要体现为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来源和国
            家权力配置的宪法依据。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具有主体抽象性和利益普惠性特点,

            使得该利益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分散或者扩散的公共产品。按照法律经济学的基
            本原理,对于公共产品,其供给成本一般由特定主体承担而维护公共产品的收益
            一般会向外溢出,即所谓的“搭便车”的现象不可避免——在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遭受非法侵害时无人问津,故要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十分有效率的话,其职责只能

            落到公共机构的身上,也只有这样一个公共机构才能更好地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
            换言之,政府应当成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首要代表,负有提供生态环境公共利
            益这种公共产品的首要职责。一定程度上,只有“当公共事务得到明智治理并且
            完全与该宪法的原则和目的(公共利益)相吻合时,我们才称之为好政府。”事

            实上,至少在环境国时代,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应当成为国家或者政府的黄金判断
            标准或者最终归宿。总而言之,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优先代表者的身份实际上决定
            了《宪法》应当优先考虑赋予政府(行政机关)增进和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
            首要义务,并配置能够确保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目标实现的权力。

                然而,行政公权力在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不足和失灵,致使行政
            机关不能成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排他性的当然代表。在多中心治理、多元共治
            等新型合作治理理念的推动下,作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受益者的公众可以也应当
            有权参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增进过程。从域外法制经验来看,公众参与

            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通过法定的异议程序制约政府行政
            机关在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不当行为;二是直接针对损害生态环境公共
            利益的行为人提起诉讼,主张救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在此意义上,可以说,
            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理论不仅能推演出“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还衍生出了“社

            会”的环境保护义务,其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任务勾连。由此,与美国
            自然资源公共信托理论和法国环境人权理论相似,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理论可以为
            体系化解释中国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体系奠定一个统一的理论基础。具
            言之,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维护生态环境利益的各种制度(包括检察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传统行政执法机制)以及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均可以在理论上归类为多元主体用来实现宪法上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目标的重
            要制度手段,是各部门法对宪法规范目标的贯彻、落实。事实上,这也是主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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