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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审计研究
                    Financial and Audit Research


            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
                1.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支持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是审

            计人员为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但审计证据的数量不是越
            多越好,足够就行。审计人员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错
            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
                2.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①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人员只能利用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审计证据来证
            明和否定管理当局所认定的事项。需要指出的是,第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
            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例如,检查期后应收账款
            收回的记录和文件可以提供有关存在和计价的审计证据,但是不一定与期末截止

            是否适当相关。第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
            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例如,审计人员可以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应收账款的期后
            收回情况,以获取与坏账准备计价有关的审计证据。第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
            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例如,有关存货实物存在的审

            计证据并不能够替代与存货计价相关的审计证据。
                ②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明力,可靠
            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
            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第二,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

            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第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
            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第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更可靠;第五,
            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审计人员在按照上述原则评价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还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

            重要例外情况。例如,审计证据虽是从独立的外部来源获得,但如果该式(无论
            是纸质、电子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是由不
            知情者或不具备资格者提供,审计证据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同样,如果审计人员
            不具备评价证据的专业能力,那么即使是直接获取的证据也可能不可靠。

                (四)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简称为审计取证方法,是狭义的审计方法。
            一般来说,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重新计算、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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