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房地产经济健康平稳高质量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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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土地征收


             有考虑土地权人丧失土地的间接损失,就是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都只是根据耕地
             常年产值来制定,根本达不到补偿的目的。并且从土地法规定的补偿费可以看出
             中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所持的理念是保证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这一

             理念出发点是错误的。因为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就要转化为城市市民,而城市生活
             成本是远远高于农村的,但就仅仅这一点有许多地方甚至都做不到。保证失地农
             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其结果必然是将农民永远当农民看,侵害了其作为和城市
             居民平等的公民权利。

                 (四)征地补偿没有考虑对土地发展权的补偿
                 土地发展权是农地产权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权利,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
             的一种物权,是指所有权人将自己拥有的土地变更现有用途而获利的权利。土地
             发展权收益是指土地用途转变之后由于土地用途不同而形成的土地价格差异或者

             土地增值,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享有这种土地的增值。纵观中国的征地补偿制度
             的法律规定从未将土地发展权纳入考虑的范围。农地被征收后土地的用途也相应
             地发生转变,土地的市场价值也相应地大幅度提高,这种土地增值直接来源于土
             地发展权,而根源于土地所有权的转变。因此,作为农地产权主体的农民应该享

             有土地的增值收益。而中国的土地征收补偿从没对失地农民的土地发展权进行任
             何补偿,而是国家全部占有。法律只是教条的根据孙中山的“涨价归公”的思想
             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应该归国家所有。这一教条思想必然导致对失地农民低标准补
             偿,侵害失地农民利益。

                 (五)征收补偿范围狭窄,补偿安置方式单一
                 根据年1998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的规
             定:“占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的补偿费。”比较之前的补偿范围这虽然有所扩大,但是对于正处于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当今国情来看和其他国家比较来看,这一补偿范围显然仍然是不够宽泛
             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是流通性最强的资产,得到金钱补偿的人可以对这
             一财产进行灵活的运用。因而,目前土地征用过程中主要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是
             比较可取的。但对于失地农民来说,除了拿到有限的补偿费之外,既失去了赖以

             生存的土地,又没有了原本所从事的农业工作和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还被排斥
             在中国现今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一旦补偿费用完,他们的生活就更加没有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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