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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土地征收


             上的公正与公开。这样既有利于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对其约束,
             防止其滥用征收权,同时也为被征收者提供了有力的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其合法
             权益。

                 2.进一步明确审批权
                 行政机关在审查土地征收申请时,还要对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所占土地面
             积、可供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等进行审查核实。在这里,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中
             国现实中没有明确具体的批准人,造成实际上的多头批地。法国在这方面的做法

             值得我们借鉴:法国明确规定为省长、部长,涉及国防建设的公用征收由总理批
             准,事前调查的结论不赞成的公用征收或特别重要的公用征收由总理咨询最高行
             政法院的意见后发布命令决定。
                 3.将回避制度引入审批程序中

                 可以尝试将回避制度引入土地征收法律程序中。回避原本是一项司法制度,
             把司法上的回避制度运用到土地征收程序中来,将是现代法治的一大发展,也是
             自然公正和正当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关于在土地征收实施中是否需要遵守回避
             制度,中国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从中国目前土地征收的实践来看,

             贯彻回避原则是有必要的。因为当前中国的基础性建设正大规模展开,这就带来
             了无限商机,一些地方的商业利益集团趁机与地方个别官员勾结,通过土地的征
             收与开发来牟取暴利。还有一些官员为了政绩或地方形象而乱开发,盲目建设,
             重复建设,滥用土地征收的权力,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正当利益。因此,应该建立

             一种回避制度,尽可能把这种官员排除在审批决策过程外,使征收的决策更加客
             观、理性,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公共利益。
                 (二)土地征收的执行程序
                 土地征收的执行与完成阶段,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维持征收决定,

             可由用地人按照补偿方案缴纳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之后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
             登记,用地人获得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在这一阶段,可以借鉴马来西亚的做法,
             在马来西亚,如果在土地被征用或在三个月有效期内没有支付补偿费,就按一定
             的利率将利息补偿给当事人。土地征用机构在还没有获得土地之前可以取消对土

             地的征用,但要对取消任何合同给当事人所造成的费用和损失要进行赔偿。任何
             对土地征用补偿感到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要求可以
             通过土地管理官员提交给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对提出的诉讼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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