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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济健康平稳高质量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he Healthy, Stable, and 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Economy
第三节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
一、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现存问题
(一)立法不够完善
以宪法文件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中适当限制的原则,是近代工业国家普遍的做
法。例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
被征用为公用”。日本宪法也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
而中国的“重征用轻补偿或无补偿”的宪法模式,被新中国成立后至今的四部宪
法无一例外地采用,此外也没有专门系统的土地征用补偿法,导致无序征用十分
普遍,程序混乱必然会加重人治色彩,使权利被侵犯的概率增加。此外,有关土
地征收补偿的单行法律法规有的相互矛盾甚至排斥,可操作性差,使行政机关的
自由裁量权过大,其行使权利便会无界限无休止,同样会造成对权利的侵犯。
(二)土地征收的“公益性目的”概念不明确,征地范围无限扩大
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没有规定征地“公共利益”范围。这与土地征收补
偿制度本身法律规定是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定土地征收以公共利益为准,又规定
集体经济土地不能进入土地市场流转,而各类建设用地都只能使用国有土地,而
国有土地有限,只能来源于征收农地。政府法律规定的自相矛盾导致中国土地征
收的范围已从公共利益目的扩大到一切用地项目。事实上,真正基于公共利益目
的而征收的土地占极少部分,80%以上的征收都是基于商业目的而进行的。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达不到补偿的目的
《化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
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②征用其他土
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需要安置的
农民每人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
的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
归农村集体组织者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所有。可见,目前中国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出来的,在制定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时,政府并没有把征收土地看成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不仅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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