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房地产经济健康平稳高质量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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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土地征收


             接磋商。征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将用地单位的用地目的、范围、期限、面积等
             内容进行公告,并单独通知被征地人,否则视为程序违法。公告、通知要遵循合
             理、及时原则,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告知相关情况,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及时参与有关程序。被征收的集体和农民可以分别对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征地
             的范围、期限、面积等提出自己的意见。集体和农民可以通过递交书面意见、提
             供证据、要求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参与。特别是针对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
             集体或者农民可以要求进行听证。若被征地人与用地人磋商达成一致的就可以直

             接报批,省略征地目的听证、补偿费听证等环节。对审查的情况和结果要及时向
             集体和农民通知或公告。审查程序公开、集体和农民的参与将有助于征地权的行
             使实施有效监督和约束,有利于缩短谈判和审批的时间,也有利于实现公开、参
             与、程序和平、人道和尊严等程序价值。

                 审批阶段可以不再进行听证以节省时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
             地目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对征地范围、期限、面积等可以进行直接变更,并说明
             理由。征地审批只是征地公共目的合法性的认定,一般不涉及征地补偿问题,只
             有当双方达成征地补偿协议时才一并审批。对征地方案等有异议,特别是对有批

             准权的政府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必要性的结论有异议的,被征地人以及用地方
             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一般不影响征地程序的进行。
             司法权对征地目的合法性的审查是非常必要的,将有助于保障征地权的正确行使
             和公民利益的保障。

                 批准征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审批的征地方案公
             告,并通知有关集体和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集体和农民有关土地权利和附
             着物进行登记,作为补偿的依据。土地权利人过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权利。补
             偿协议的签订应取消征地补偿上限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组

             织用地单位与集体、农民就征地补偿费直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程序应公开进行,允许集体和农民参与并可以要求听证。对
             裁决不服的,集体和农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补偿费用,这样能保证补偿的公平性。必须预先足额给付征地

             补偿费后才能实施征收,这是保护集体和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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