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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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债务纠纷研究
款的定位、性质、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形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和讨论,目前已有了体
系化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解释以及司法适用的制度安排。但是,学界对于“违
约方申请终止合同”以及第 580 条适用的探讨基本是建立在立法者最初预设的立
法意图和设想的规范效果基础之上,大多是围绕一般情形的法律适用进行讨论。
而在司法实践中,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所涉的“合同僵局”情形往往超出了立法
者最初任务构想的认识,也更加复杂。
根据第 580 条,债务人申请终止合同是否成立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的审查,即
“构成要件”和“裁量要件”两个阶段。但是,第 580 条规定太过于宽泛,法官
对于不同情形违约方是否符合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条件的判断标准观点不一,
并且实务和理论的衔接存在留白,例如金钱债务违约方陷入履行障碍时的救济能
否类推适用该条也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践出现了较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且
有规则滥用的趋势。因此,对第 580 条存在解释的必要性和空间。本文尝试从“构
成要件”的角度为切入,探讨在以第 2 款为法效果的前提下,第 1 款应当如何解
释和适用,期待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民法典》第 580 条第 1 款与第 2 款之关系
第 580 条第 1 款规定了非金钱债务中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的三种除外情
形,第 2 款规定了满足以上三种除外情形之一的债务人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
系。这两款规定形成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抗辩”“法官审查终止”的三阶
段审查顺序。基于债务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出现障碍,债权人
可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债务人可以以第 580 条第 1 款中三种除外情形对债权
人的请求权进行抗辩;债务人还可依据第 2 款申请终止合同关系,法官对债务人
违约情况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终止合同的裁决。
两款条文呈现阶梯递进的效果,法效果层层递进,违约方的权利从被动防御
性质转变为积极进攻性质。本文认为,债务人以第 1 款三种除外情形作出的抗辩
应当是一时性的抗辩,而不是消灭性的终局抗辩,而违约方申请终止的诉请应当
被认定为履行抗辩的加重。
法官在审理“合同僵局”相关案件时,应当遵循“构成要件”和“裁量要件”
的两阶层进行审查,第 1 款三种除外情形作为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与第 2 款“呼
应”适用,即站在合同僵局状态下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的基础上,再次检验第 1
款要件的解释是否合理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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