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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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nalysis of Common Debt Disputes and Issues


            内容割裂开了,导致其脱离了法条体系性的要求。还有观点认为,金钱债务能够
            类推适用“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并赋予债务人抗辩权。此观点的内在逻辑是,
            金钱债务能够满足“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债务人一次对抗债权人的继续履

            行,并以赔偿损失这一违约责任代替金钱债务的给付。但是,以金钱给付义务代
            替另一个金钱给付义务从逻辑上看明显不符合法理。
                基于解释论角度维护当前民法典体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持肯定论的学者认
            为该条的适用类型应当扩张解释至金钱债务。究其原因,引发合同僵局的主要案

            型仍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其金钱给付义务,以至于陷入终局无法履行的状态。例如
            《九民纪要》列举的合同租赁合同僵局问题,大多是承租人欠付租金而出租人拒
            绝解除合同而引发,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本质上就是金钱给付义务。而对“违
            约方申请终止”条文持否定态度的学者也承认金钱债务的不履行也会引发合同僵

            局。本条款适用对象限定于“非金钱债务”显然具有局限性。
                 . 长期性金钱债务的目的性扩张
                通过扩大解释解决这一棘手问题是合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射程规
            范仍应严格审视,第 580 条第 2 款适用的标的类型应当仅扩张到长期性的金钱债

            务。履行不能的本质是债务人客观上已经不具备履行能力,继续履行难以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金钱债务同样可以构成广义上的履行不能。根据履行时间长
            度,可以将金钱债务分为长期的金钱债务和一时的金钱债务。一时性金钱债务金
            钱的给付持续时间短,金钱债务的履行并不会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一

            人的利益均受损,从平衡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
            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较为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一般不会
            产生合同僵局的问题。而在长期金钱债务中,金钱给付持续的时间长,往往依赖
            于双方的信赖关系,容易产生合同僵局。再者,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

            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 24 条为例,房屋租期的
            剩余期限是否解除合同的关键酌定因素。
                长期金钱债务的剩余期限时间较长,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极小,合同僵局
            的状态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大,这种情形与非金钱债务实际上都存在履行

            不能的可能。第 580 条第 2 款的功能在于,当合同履行僵持不下且这种状况持续
            会使一方或双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失之时,违约方通过申请终止使双方皆能从合同
            “法锁”中解脱出来,法院对长期性金钱债务遭遇合同僵局状况的审理可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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