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P. 158

A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nalysis of Common Debt Disputes and Issues


            权导致解除权消灭。本文肯定第二种观点,参照最高法的态度,该“合理期限”
            实质为失权期间,并非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中止和中断的规则无法适用于此
            项情形。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并不负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根据合同严

            守规则,债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履行债务,需要受领的债务由债务人主动向债
            权人发出通知。同时,第 580 条在规定除外情形时,仅仅是为了否定“债权人请
            求继续履行的权利”,过于宽泛的解释不符合规范原意。第二,针对“合理期限”
            的长短,本文认为法院应当依照不同的合同类型进行分析,结合交易习惯进行确

            定,不宜断然认定。
                 . 实质条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的实质条件。合同目的
            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缔约之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体现的当事人欲追求的利益。一

            般认为合同目的指的是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相结合,即对典型合同目的和个别交
            易合同目的综合考量。
                第二,明确由于何人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触发第 580 条第 2 款。目前有三种观
            点:依债权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债务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和依双方共同合同

            目的无法实现。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目的无法实现和违约行为有一定因果关
            系,基于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守约方的救济,应当理解为“债权人合同目的无法实
            现”。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规范解释,第 2 款的适用主体为“违约方”,
            即债务人,其价值取向是为违约方提供从债权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而不行使的“尬

            局”中解脱的救济路径,同时也严格限定违约方适用的条件以防止助长机会主义。
            故,此款的“合同目的”应当限定为“债务人(违约方)的合同目的”。持第三
            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 580 条第 2 款应当限制在利益同向合同中,并且该条的目的
            是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从合同关系中解救出来,应当将合同目的限缩为双方的共同

            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实现的前提通常是另一方当事
            人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常常表现为不同甚至反向,利益共
            同的合同反而处在少数,本部分内容认为不应在合同法总则编的一般性规则之上
            加上狭窄的限定条件,这样反而不利于实践中合同僵局的解决,与该条款的立法

            目的相违背。加之,第 580 条的第 1 款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排除了债权人继续履
            行的请求权,而第 1 款作为第 2 款的适用前提,如果第 2 款限定“合同目的”指
            的是债务人的目的,则法律天平会偏向违约方,该款作为调整违约方和守约方之



            150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