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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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nalysis of Common Debt Disputes and Issues
(三)第 580 条法律适用要件之重新审视
. 适用前提: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请求权被排除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上不能履行指的是“给付”出于法律上的原因不能产生或
不应产生而构成不能,例如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标的物存在但被法律规定不
可进入流通领域等情形。即使债务人有能力履行,甚至有意愿履行,但是债务之
履行被法律所否准,即履行的法律要件欠缺。不能一律认为只要违反法律就构成
法律不能,还应当考虑法律和政策的颁布或修订和违约方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
联,法院在个案分析中必须考察法律政策的变迁和公法行为而导致履行不能之间
的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相当性是否成就。事实上不能履行指的是“自然不能”,
履行在客观上不能或者继续履行毫无意义,例如标的物灭失损毁或者债务人失去
履行能力等情形。法律上不能履行与事实上不能履行属于客观不能的范畴。对此
项情形的判断,应当站在社会一般人的视角,而非站在当事人的立场。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 580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相承接的框架之下,适用第 2 款
时,需要对违约方是否满足“除外情形之一”进行解释,此时的“履行不能”只
能指“一时性”不能而不包括“永久性”不能。根据第 1 款,假设债务人陷入的
是永久性履行不能,则债权人向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应当终局消失,无法主张请
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即债务人已经从继续履行的“魔咒”中脱离出来,债权人只
能采取违约责任之下的补救措施,债务人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何必再多此一举
适用第 2 款呢?因此,该项的“履行不能”应限缩解释为“一时性”不能。当继
续履行过程因为法律的变更或者客观事实变化导致标的物暂时无法履行,债务人
的抗辩仅仅是一时中止的“排除履行”抗辩。当客观事实再发生变化或者法律在
一定期间内再次发生变更,则继续履行成为可能,基于未来是否履行的不确定性
太大,债务人欲终止合同关系而债权人不愿意,双方无法形成合意,导致合同陷
入僵局,才有适用第 2 款的可能。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不宜强制履行指的是依据合同属性不宜强迫债务人继续履行,例如在人身性
较强的劳务合同关系下,如果劳务提供方不愿或者不能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当
事人不得强制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两点:第一,根据
合同的性质判断,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或者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发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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