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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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债务纠纷研究



             间的利益纠偏,将违约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实质要件明显不当。
                 本部分内容认为应当以“债权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判断标准。根据双
             务合同的合同目的牵引性质,债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继续履行,必然

             导致债权人无法得到合同缔结时约定的履行内容,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法院在对
             违约方诉请和案件事实进行审查时,应当着重考察守约方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
             实质上是侧面考察违约方陷入履行障碍的严重程度。
                 (四)债务标的的法律适用偏移之重新审视

                 在第 1 款的限制下,“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的合同标的范围限定在非金钱
             债务中。通说认为金钱债务为种类物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但是,将违
             约方申请解除规则限定于非金钱之债看似合理,实则会导致第 580 条的射程不足,
             固守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的教义无助于解决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

             题。结合规范目的来看,此款旨在解决合同僵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合同僵局不
             仅包括非金钱债务,更多表现为因一方当事人原因造成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履行费
             用过高导致不愿履行,或者涉及金钱债务的情形,例如租赁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领域,债务人的给付义务通常表现为金钱债务。例如,从他某某和新疆某房产经

             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可以看出,金钱债务也有挣脱合同僵局的迫切。
             在本案中,他某某与李某某签订《房屋转让买卖合同》,联家源公司收取他某某
             的贷款资料后按照规定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他某某因贷款
             申请未通过,未再向李某某支付购房款。他某某主张解除其与李自强的房屋买卖

             合同,李自强不同意解除,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涉案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
             构成和儿童僵局。法院认为:在办理按揭贷款的过程中因为他维红的收入达不到
             发放贷款的条件,贷款申请未予通过,现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他维红不存在恶
             意违约的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要照顾对方的合理期待,

             任何一方都必须尊重另一方的利益,形成合同僵局的状况是双方当事人需求。在
             民法典编纂之前,法院面对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只能依据诚实信用的抽象原则或
             者援引原《合同法》其他条文加以解释。即使在民法典新增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
             的规定后,该案违约方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部分学者主张从解释论的角度扩张解释第 580 条。有观点指出,第 580 条第
             1 款限定在“非金钱债务”情形中,而第 2 款在适用时不限定债务类型,只需要
             满足第 1 款的三种除外情形任意一种即可。实际上,这一观点将第 580 条的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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