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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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债务纠纷研究
适用第 580 条的第 2 款。
需要注意的是,将剩余履行期限较长的长期性金钱债务纳入“违约方申请终
止”的适用范围只是“扩张”了其适用的标的类型,并非“扩张”其构成要件。
负担上述金钱债务的债务人主张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仍需要负其主张符合第
580 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法官在进行两阶层审查时需遵循《九民纪
要》第 48 条的裁判精神和成本效益的检验框架。
. 非长期性金钱债务:减损规则的适时适用
如果长期金钱债务剩余的期限较短,抑或非长期性债务,则对当事人之间的
履行利益影响较小,本文认为无适用第 580 条的必要。首先,一时性金钱债务的
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而不诉诸法律,司法不过度干预并非紧迫性的“轻微
僵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商合意仍要诉诸法
律解决之时,不能一味类推解释适用 580 条第 1 款的除外情形,可以适时寻找其
他进路,不必强行将其框入违约方申请终止规则的框架之内。本文认为,减损规
则是一个能够较好地解决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一时性金钱债务利益纠偏平衡的救
济路径。债务人非基于恶意违约,将自己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而债权人的合同
目的恰恰是基于债务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才得以实现。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合同
目的落空却不愿意行使解除权,使得合同关系处在僵持局面,虽然债权人可以根
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合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
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 24 条: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拒绝接收
房屋,或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其拒绝接收或搬离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
除条件,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出租人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经法院释明出租人坚持不解除的,考虑到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
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直接判决
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出租人收回房屋、当事人起诉或判决生效
之日等时间合理确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
解除权,但是当对方已陷入履行障碍甚至无法履行的境地,且债权人也无法
从合同正常履行中获益。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宜认定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同
时考虑适用第 591 条的减损规则认定违约方的补偿数额,以有效遏制债权人随意
扩大损失、滥用权利,甚至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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