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P. 162
A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nalysis of Common Debt Disputes and Issues
贯彻市场交易活动的应有之义。
根据《民法典》第 591 条,减损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损害是债务人
无法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债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适用过错相抵
规则第;第二,债权人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害增加,则其应承担增加损失
的责任;第三,损害的增加与债权人未能及时采取合理和适当措施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在合同僵局债务标的为一时性金钱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的减轻损失义务包
含两方面,一是债权有义务积极采取适当措施将债务人违约导致的损害降至最低,
二是债务人已经违约无法支付金钱价款,债权人坚持继续履行而不愿解除合同的
行为,会不公正地扩大违约造成的损失,债权人不得滥用权利,有不为的义务。
实践中可以适时适用停止履行及替代安排的做法,停止履行与替代安排的适用内
在统一。双务合同中,债务人无法支付一时性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
时,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解除权,要求债务人返还自己已给付的对价,避免标的
物经济价值的减损。
(五)其他问题:“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与第 533 条情势变更规则路
径不同之审视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一审裁判对于违约方申请终止事由和情势变更规则的
区分认定没有清晰的说理,即使最后认定适用“违约方申请终止”规则,判决理
由无法得到当事人认同,遂提起上诉的现象不在少数。第 580 条第 2 款和第 533
条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司法影响立法产生的规定,两者在制度设计上也存在一定的
相似点。两种规则产生的基础都是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不再存在或者发生变更;
其次,它们的设计都是为了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避免因合同履行障碍
而导致不公平结果的发生;再者,两者都隐含了继续履行会对一方明显不公的条
件。但是,这两种制度并非为涵盖和被涵盖的关系,它们的内在机理不同。
第一,情势变更制度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合同被变更或解除,而违约方申
请终止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并没有选择变更合同内容的
余地。
第二,情势变更不存在违约方,自然不会产生违约责任的承担及损害赔偿,
只有损失分担的问题,而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的法效果必定有违约责任的承担和
损害赔偿。
1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