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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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间借贷纠纷
(六)发挥公证审查作用,积极预防非法集资
. 主体资格的审查
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双方当事人均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
法人的,属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之间的资金拆借,其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为无
效合同,被中国法律所禁止。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除了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外,
还应对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如该当事人对资金、
抵押物等权属归属问题,尤其对有过婚史的单身当事人,对其合法财产是否进行
析产进行严格审查。除此之外,在实务中会遇到借款人为老年人的情况时,在此
情况下一定要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情况下需要求当事人
出具当天的神志清醒的诊断证明,公证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询问来
判断其认知能力以及精神状态,年事过高的更应对其自愿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对上述进行审核时,并在制作的笔录中将其重点询问。
. 借贷合同内容审查
如何有效预防名为“民间借贷合同”实为非法集资活动,就要求公证人员认
真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1)借款用途
双方当事人将具体明确的借款用途如实写入借款合同,公证员除审查书面合
同外,要同时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详细询问,如出现上文所述的十几种相关
集资诈骗犯罪的行为端倪时,就有必要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看是否双方当事人存
在以“借款合同”为名,实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借款数额
中国《民法典》第 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
时成立。公证员要向当事人告知,实际借款金额应与借款合同一致,并在笔录中
记录,若同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抵押合同,将会影响公证机构出具附有
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
(3)利率问题
第一,双方约定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年利率在 0%~24% 区间,
法院支持;在 24%~36% 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
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
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 36%,法院的强硬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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