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P. 48
A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nalysis of Common Debt Disputes and Issues
借贷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不以盈利为目的无偿借贷或者仅仅收取少量利息的有偿
借贷,商业贷款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营利为目的,从中赚取利息差的经营性借
贷活动。不难发现,商业借贷活动与非法集资行为的联系更加密切。
国家层面上未对商业借贷明确规定,商业借贷数量多、范围广、影响面大,
如果放任往往会对中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巨大冲击,不利于中国银行业的稳定发
展,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形,往往会产生较大的社会波动,影响中国经济秩
序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一般出现大规模的跑路事件等情形,在当前司法
实务中往往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予以打击。
诸如 1993 年的沈泰福案,2003 年的孙大午案,2009 年的杜益敏集资诈骗案,
2010 年的王希田集资诈骗案,2011 年吴大澧非法集资案,2011 年季文华集资诈
骗罪、抽逃出资罪,2012 年刘洪飞集资诈骗罪,2007 年浙江金华吴英案等,大
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的是死刑,这很明显地反映出中国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态度是相
当严厉的。
这固然是出于保障中国银行业的金融地位,维护中国金融秩序,保证中国经
济稳定的考虑,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金融领域一系列的乱象确实得到了整治,
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以前一味从紧的经济政策并
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尤其注意的是,《决定》特意针对金融
领域,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
银行等金融机构等举措,这无疑释放出国家层面上的信号,即国家要放松金融领
域内的监管,对民间借贷等合法的、由市场决定的经济活动不做过多干预。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原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集资诈
骗罪最高刑不再处死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规定,对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将所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
活动,且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的,可以免予刑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
犯罪处理,这是从司法层面上做出的对民间借贷问题的放宽和更加开放的姿态。
在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领域,更应当顺应这种放宽的姿态,更好地激发金融市场
领域内的活力,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 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更明确清晰的界定
之所以合法的民间借贷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反映出民间借贷行为与刑法条
文所规制的集资类犯罪之间的模糊性,两者之间似乎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虽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