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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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间借贷纠纷



             恶、残酷的一种手段。因暴力讨债具体情形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刑事罪名,暴
             力行为只是一种为了实现债权的一种手段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
             犯罪中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第二,暴力的程度。根据个罪犯罪构成的不同,暴力程度对他人身体伤害达
             到入罪的标准或者对他人精神上产生强制即可。
                 第三,暴力的表现形式。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是“软暴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

             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了“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
             常的表现形式,如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
             破坏、霸占财物等,只要是“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
             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

             营的违法犯罪手段”,不以必须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来评价。近几年,讨债公司
             或讨债团伙讨债越来越“软”。《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依法惩处黑恶势力利用“软
             暴力”实施的犯罪。《指导意见》第 17 条规定:“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
             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
             规定处理。”即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等相应
             罪名处理。该《指导意见》还指出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
             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

             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行为特征中的“其他手段”,包
             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
             等手段。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黑恶势力在讨债活动中,利用“软暴力”,

             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但犯罪
             主体不限于黑恶势力,一般主体也可实施“软暴力”的违法手段,构成相关犯罪。
             “软暴力”可以作为普通讨债活动中的行为手段而构成刑事犯罪,如一般的不具
             有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只是个人上门追讨,采取骚扰、语言恐吓、跟踪等“软

             暴力”的方式,也可构成犯罪,对以跟踪、骚扰、威逼等手段、涂污损坏门墙、
             堵塞门锁等,情节较轻且不涉及雇用专业讨债人员等第三方讨债不构成刑事犯罪
             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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