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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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间借贷纠纷
状就自然而然地认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座谈会纪要列举了实践中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
形,但是,这不能包含所有的情形让实务界可以照搬参考,这仅仅是常见的多发
行为而已。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毕竟是一个主观方面的认定,带有主观的构成
要件要素,不能让人信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很大争
议,观点较多。有意图占有说,该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在明知是他人财
物的情况下,而意图转归自己或者另外的第三者占有;不法所有说,认为非法占
有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法占有使用,二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及意图改
变所有权说等观点。有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排除其他人对
该财产的控制而使得自己永久占有该项资金。此类观点在主观要素上的比重较多,
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仍然存在较多困难。更有观点指出,非法占有目的本身即
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这就造成了在认定行为
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更加模糊,没有具体操作标准,近乎以推定的方式
来完成具体犯罪的认定,增加了主观层面因素,而减少了客观标准和可操作的衡
量规范。
(五)非法集资行为规范路径分析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经济领域内的体制机制改革,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
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多次指出要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允许民间
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
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
比重。”
有观点认为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构建合理的刑事管制措施,一是基于当
前刑事手段的紧张状态,合理配置正当抗辩事由;二是惩罚各种欺诈性集资行为。
并进一步指出,对该类行为进行刑事管制在于对货币借贷融资活动中风险进行有
效防控,其核心也在于进行风险防范,这种思路值得借鉴。
. 适当放开对民间借贷的管控
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广泛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借款人
向贷款人借款,并到期还本付息的活动。一般可分为民事借贷和商事借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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