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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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间借贷纠纷



             害群众,在危害程度上未必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从此层面
             上夸大犯罪行为,上升到欺压、残害群众显然不妥,不具备非法控制性。大妈们
             被定为黑社会显失公平。

                 民间债权纠纷频发,正常诉讼渠道难以实现债权导致讨债难,也使一些投机
             者发现商机,各式各样的讨债团伙和讨债方法产生。遏制暴力讨债乱象:第一,
             要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借债,借款需谨慎,多
             使用抵押和担保,讨债需合法化;第二,坚决打击非法“高利贷”、暴力讨债、

             非法集资等行为,防止黑恶势力介入到私力救济当中;第三,切实解决“执行难”,
             加大对“老赖”行为的违法成本,让民众对法律渠道讨债重拾信心。
                 (二)私力讨债行为犯罪评价标准
                  . 私力讨债行为犯罪评价标准理论通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实现债权方式有公力讨债和私力救济两种途径。诉讼
             等公力救济手段因效率低、经济成本高、执行难等因素影响,而使人难以接受。
             私力讨债方式便捷易行,因缺乏强制力保障,面对老赖又常无计可施。债权人拍
             案而起、高声呵斥、言辞激烈,尚在社会容忍度之内,欠债者理当承受。长时间

             纠缠、软泡硬磨,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干扰债务人的正常生活,讨债手段是否妥
             当,则是智者见智,难达一致。
                 传统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因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押对方财物,
             或强行索还借款、欠物的行为,属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讨

             债的手段不当,“行为人的暴力等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等后果的,可按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处理。”不做财产犯罪处理的原因,理由有二:一是行为人主
             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权利人的讨债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使
             民事权利。“从法律上来讲,行使权利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即,当行使权利

             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时,不构成财产罪。如果行为人不当地行使权利,其手段行为
             触犯了刑法其他罪名,应该按照手段行为定罪,而不能按财产犯罪定罪,这是一
             个基本原则。”
                 通说获得了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支持。刑法第 238 条第 3 款规定,为索取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能成立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而不是财产犯罪
             中的绑架罪。2000 年 6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
             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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