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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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nalysis of Common Debt Disputes and Issues


            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2005 年 6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

            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通说也得到刑事指导案例的支持。第 180 号指导案例:被告雇佣三同案将欠
            付其购车款的被害人绑架,途中注射“冬眠灵”以防被害人呼救,后致被害人死

            亡,被告遂分尸灭迹。延安中院一审认为构成绑架罪,陕西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为
            索取债务而绑架他人的行为,应为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即使是受到同案蒙
            蔽,误以为参与的绑架是在为他人索要债务,第 156 号指导案例仍认为,该被告
            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而非同案所犯绑架罪。根据现有

            证据,在无法查清被害人是否存在债务的情况下,第 1006 号指导案例认为,应
            当从被告人的真实故意出发,认定行为人是否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
                 . 私力讨债行为刑事指导案例分类研究
                现实生活中私力讨债行为千差万别,情形不一,通说在刑事指导案例中是否

            贯彻始终,笔者进行了分类研究。
                (1)讨还原物
                第一,强索他人合法占有之物。有坚持通说立场的指导案例,亦有认定构成
            财产犯罪的指导案例。第 104 号指导案例:被告因无证驾驶,车辆被公安机关扣

            押,被告夜里潜入交警队院中欲盗回被扣押车辆,被值班员发现,被告遂对值班
            员采取捆绑、堵嘴等手段致其窒息死亡。青岛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
            山东高院二审认为,车辆虽然被公安机关暂扣,但是被告仍未失去对车辆的所有
            权,因此被告从交警院内秘密开走被扣车辆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

            不构成抢劫罪,改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 931 号指导案
            例:被告人将自有车辆质押给典当公司借款 65000 元,在未还款的前提下,趁停
            车场保管员不备,强行将质押车辆开走并隐匿。广州越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
            为构成抢夺罪,裁判理由认为,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和所有权均应受到法律的保

            护,在质押关系消灭前,所有权人不得强行改变占有关系,否则应纳入刑法的调
            整范围。
                第二,窃回原物。窃回他人合法占有之物的刑事指导案例有三例,两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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