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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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间借贷纠纷
得额外的补偿的行为”,可以构成财产犯罪。
(4)债权数额难以确定时的要挟是否成立敲诈勒索
第 509 号指导案例:三被告一家因房屋、祖坟被开发商征用,在获得赔偿 8
万余元后仍不满意,以举报开发项目存在违规为要挟手段继续索要 61 万元补偿
金,实际得款 10 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三被告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审改判
无罪。裁判理由认为,三被告虽然已经获取了拆迁补偿,但并不排除还可以继续
要求取得拆迁补偿金,三被告人的“索赔是基于在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享有一
定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故认定三被告人具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第 1066 号指导案例:四被告以土地被征用
获得补偿过低、多占土地为由,多次组织村民堵井口、公路,不让煤矿正常生产,
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又以因被行政拘留造成损失为由,向煤矿提出索赔获得
12 万元而被捕。后检察机关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法院裁判理由认为,冲
突系各被告基于与煤矿之间的土地征用关系主张权利,属于民事争诉的常发案例,
被告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且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
别恶劣,不宜做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有学者立足刑法的谦抑性立场,认为像消费者天价索赔、亲夫向奸夫巨额索
赔等纠纷,都没有超出刑法的前置法即民法的调整范围,因为既然法律没有对赔
偿数额做出限制,主张赔多少是权利人的权利,赔不赔、赔多少则是义务人的权
利,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刑法实无介入的必要。针对公权力的过
度索赔,有学者认为“政府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不具有被
精神强制的可能性,也不可能基于精神强制处分公共财产。”“信访人主观上缺
乏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从政府获得财物具备相应的法律以及和事实根据。因此,
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并无正当性和合法性。”
反对者认为行使权利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
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
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则具有成立敲诈勒
索罪的可能性。”进行可能性判断时,有人主张数额判断说,认为应以索赔数额
是否超过了合理的赔偿数额为标准,合理的赔偿数额“应以行为人主观确信的数
额为准。行为人的主观确信必须具有合理的根据,即与社会通念相符。如果没
有合理的根据而故意漫天要价,则应认为具有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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