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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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nalysis of Common Debt Disputes and Issues


            的债务关系,一审法院对该法律关系属性的认定无疑是正确的,但二审法院在未
            释明理由的情况下仍将被害人视为“债务人”,进而否定成立财产罪,给人以蛮
            横之感。第 181 号指导案例:行为人为某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为逼迫债务人偿

            还基金会贷款,将债务人的母亲和已离婚三年的前妻强行扣留关押 38 天和 37 天,
            两被害人在分别交付 2100 元和 4100 元后获得释放。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
            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勒索型绑架罪。裁判理由认为,刑法第 238 条第
            3 款中既然没有将“他人”限定为债务人本人,“他人”当然可以包括债务人以

            外而又与债务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
                行为人强行夺取债务人所有的财物冲抵债务,实质是为实现债权而侵犯债务
            人的所有权。有反对者质疑通说的主张,认为这是相互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如同互殴行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构成财产犯罪。通说对此辩护,“行使

            债权的行为没有给债务人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害,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现债权,
            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恶意;如果将此类行为作为夺取罪处理,违背道德观念,
            不能为社会公众接受。”质疑者则认为,“随着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占有与所有
            分离现象日益增多,保护所有权首先要保护占有本身;债权人可以随时任意实现

            自己的债权,则毫无财产关系和财产秩序可言。”法秩序是保护所有权的前提和
            基础,如果放任这种强行扣押财物冲抵债务的行为,将毫无财产秩序可言,最终
            将导致刑法保护所有权的目的落空。
                (3)超债权数额的私力讨债
                以强行索还赌债类案件为例,第 298 号指导案例:行为人抢回参赌所输 9

            500 元,致一人轻伤。法院认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处罚其手段,
            认定成立伤害罪。第 793 号指导案例,被告参赌输 200 元,却指使他人到赌博现场,
            抢回 1 350 元外加一部手机,法院认为所抢数额明显超出所输赌资,所抢手机更

            不属于所输赌资,体现出被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抢劫罪。第 74 号指
            导案例:行为人将只欠 9 900 元赌债的债务人扣押后,向其亲属索要 3 万元,法
            院认为索要数额远远超过所欠“债务”,行为人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索要赌债,
            而转化成以索债为名,采取绑架手段勒索他人财物的绑架罪。

                上述指导案例表明审判机关对超数额的不当私力讨债行为能否成立财产罪,
            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通说主张基本被摒弃。对此学界也予以认同,如有学者
            就认为,“债权人采取非法手段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又超越原债权范围,意图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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