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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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nalysis of Common Debt Disputes and Issues
有学者主张手段判断说,“对于消费纠纷中过度维权的构罪问题,应采取适度扩
张的态度,以媒体曝光为要挟手段向商家索要巨额赔偿的行为,应以敲诈勒索
罪论处。”
上述类型化研究表明,通说关于私力讨债行为不作财产犯罪处罚的主张,基
本上得到刑事指导案例的贯彻,但也有个别突破的尝试。
. 对通说立场的质疑
(1)非法占有目的
通说将私力讨债行为排斥成立财产犯罪的理由之一: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
目的。为厘清问题,应从构成要件和功能两个视角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探究。
第一,“非法占有目的”不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
财产犯罪的主观要件,有不同的立法例。以盗窃罪为例,德国刑法第 242 条要求
行为人应具有“意图自己不法所有”的故意,意大利刑法第 624 条、瑞士刑法第
137 条均要求具有“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故意。与之相反中国刑法并
没有直接将非法占有目的规定为财产犯罪的主观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夺取型
财产犯罪主观上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解决与财产犯罪罪状中无“非法占有目
的”之间的矛盾,传统刑法理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主观构成要件
要素,日本刑法理论中与“非法占有目的”词义基本相同的概念是“不法取得意
思”,日本刑法也没有将“不法取得意思”作为夺取型财产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规
定,因此在认定夺取型财产罪时,行为人是否需要具有“不法取得意思”同样引
发争议。与中国传统刑法学界几近一边倒的情况不同,日本学界的观点不一。虽
然日本的判例及学界主流观点持必要说,主张行为人成立夺取型财产罪应具有“不
法取得意思”。但仍有诸多有影响力的学者,如大塚仁、西田典之、曾根威彦、
内田文昭、植松正、佐久间修等主张不法取得意思不必要说。如西田典之教授认
为,“成立盗窃罪只要对占有侵害存在认识即可,无须具有非法取得的意思。”
何为不法取得意思,即使在通说内部也难达成一致。因此,“不法取得意思”是
否是财产罪的超法规要件要素,在以治学严谨著称的日本并未完全达成共识。
随着研究的深入,国内学界中持“非法占有目的”非财产犯罪构成要件说有
渐强之势,如有学者指出,“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存在立论前提和方法论上的
错误;其内涵不清楚,不能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要件;其并不能说
明取得罪的法定刑为何比毁坏财物罪重,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等。一般认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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