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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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2. 适用司法强制措施
如上文所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危害后果具有多重性,即便不构成侵权责任,
只要提起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就意味着对司法资源构成滥用,把本不应当耗费的司
法资源配置到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中。因此,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在程序
法上具有独立的评价意义。《民事诉讼法》(2021 年)第 10 章规定了强制措施
的适用,在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伪造或毁灭证据、伪证、恶意串通侵
害他人权益等情况发生时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适用罚款、拘留等不同种类的
民事强制措施。2019 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中也提到,
对严重的恶意诉讼行为适用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适用民事强制措施,在虽然不构成侵权责任的情况下,
通过强制措施对行为人的恶意行为进行惩罚和威慑,即在程序法上对知识产权恶
意诉讼独立评价,弥补只有构成侵权责任才会要求赔偿的不足,对知识产权恶意
诉讼起到制约作用。
(二)统一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1. 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主观过错
为故意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首要考量因
素,不构成“恶意”就不能说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尤其是涉及诉权保障的
平衡,对“恶意”的认定就更应该谨慎。主观过错程度只能是故意,不能包括过
失和重大过失,并且“恶意”的认定应当尽可能通过客观情况综合判断:
第一,行为人是否享有基础权利。享有基础权利意味着提起诉讼的一方具有
诉的利益,是直接相关者,这里的享有基础权利应该理解为形式上的基础权利,
而非实质上的权利完满无瑕疵。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轨制”,知识产权的权
利状态问题需要由行政机关决定,不能苛求法院对于诉讼的审查直接深入到对知
识产权权利状态的审查。因此,基础权利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才被认定为无效,
不应当据此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但是,知识产权恶意取得的行为人在先明知权
利不正当的情况除外。
第二,行为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能力。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一个特点就是提
起的诉是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的,行为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能力一定程度上可以
反映出行为人提起该诉的主观认知状态。具有较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行为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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