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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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产权案件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分别确定管辖,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审判队伍
              和案件集中审理的优势,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合理界定正当行使诉权之边界,
              平衡好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与
              “飞跃上诉”进行良好的制度衔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标准,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五、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规制

                  (一)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诉讼程序规制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在程序法上具有独立的评价意义,即便该行为没有构成侵

              权责任,根据诉讼法也应对其进行规制。目前中国的立法体系中对知识产权恶意
              诉讼的规制多集中在实体法,程序法层面规定较少,且多为指导性规定,缺乏可
              操作性。

                  1. 完善庭前审查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2021 年)
              第 122 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立案登记制固然可以极大程度上
              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可忽略,像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这
              类形式上满足起诉要件,实质上是不法行为的诉讼也会混入其中。立案登记制在

              注重诉权保障的同时,多少牺牲了些实质正义。事实上,起诉条件之一即“原告
              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强调了主体的适格,这就为预防知识产权恶
              意诉讼的发生提供了第一道屏障。《民事诉讼法》(2021 年)第 132 条规定了

              审判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义务。开庭之前法院有义务对
              相关诉讼材料进行审核,对证据有初步的了解。
                  庭前的审查重点应该集中在有无权利凭证和被告初步侵权证据。知识产权恶
              意诉讼通常表现为没有基础权利而捏造事实进行诉讼以及具有基础权利却滥用诉
              讼权利。一方面,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享有基础权利,至少是形式上具有基础权

              利,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的基础就不存在。审查对象应当是原告提供的
              权利证明文件。另一方面,原告应当提供指控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这一要求可
              以审查被告侵权的可能性,初步判断原告的诉讼意图。审查对象可以是用以证明

              侵权的侵权产品、与被侵权产品之间的对照分析等证明文件或者实物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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