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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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使用行为。此后,《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新《商标法》也对此予以规定,新《商
             标法》还做了重要补充。中国商标法对“使用”的范围规定非常广泛,包括直接
             使用和间接使用,商标权人的使用和侵权人的使用。商标法特别列明的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身也是一种使用行为。在商业环境中使用商标是商标

             性使用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商业环境,商标性使用的判断将失去意义,商标侵
             权问题也就无从谈起。构成商标性使用的要求之一是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因此,
             有必要对商业活动进行界定。商业活动的定义应从商标性使用的角度出发,才能
             更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一方面,商业活动在地域上受到限制。事实上,商业活动本身没有地域要求,
             但因为知识产权法具有地域性特点,而商标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分支,如此一
             来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活动自然应当有地域限制。通常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对商标的保护都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果商业活动和地域没有联系,该行为就

             无法得到商标法律的认可,就不能产生其应有的影响和意义。因此,这里所说的
             商业活动,是指一定区域内的商业活动,通常以一个国家或地区作为一个区域。
             另一方面,从本质特征的角度来看,商业活动是指营利性活动。随着人们商标意
             识的不断增强,现实中,非营利组织也在逐渐注册并使用自己的商标。中国商标

             法并未详细区分具体情形下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但现实中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
             可以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可见,如果此处的商业活动
             仅被定义为营利性活动,则是不合理的。
                 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性使用客观上应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

             用。事实上,此处的“区分商品来源”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的。商标所有权人
             与消费者的利益都建立在区分来源功能之上。一方面,该功能可以转换为商标所
             有权人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搜索成本,
             提高了消费效率。毋庸置疑,区分来源功能是商标性使用的核心要件,但难点在

             于判断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区分和识别功能。对于区分来源功能要件的判断,首先
             应该分析使用行为,分析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行为,如果不能指示来源,则不满
             足该要求。如果可以指示来源,则需要进一步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消费者的
             认知状况等因素。

                 其他因素。除上述构成条件之外,还有一些因素虽然不能起决定性作用,但
             可以作为判断商标侵权的参考。第一,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第二,行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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