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P. 22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在于塑造市民生活的基本规则,因此,无论是立法体例还是价值基础,更多基于
             技术中立而设,其概念、原理、原则、规则与制度超越时空、地域、民族、国体
             与政体、主权者意志的品质。所以,即使在宗教势力支配国家的中世纪里,罗马
             法被日耳曼习惯法取代,但在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又能被重新

             启用。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路径,事实上基本接近于商法而非民法,同样是商
             人自治和国家“重商主义”思维共同作用的产物。历史上的知识产权法无论是国
             内发展还是国际变革,其立法动力来源始终是为私人或者国家争取竞争优势。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来自商人的驱动。根据已有历史研究文献,具有
             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上存在“所有权”已经在商业习惯上得到认可。上述习惯法
             的产生和适用同样源自中世纪欧洲城邦中的行会,对使用销售相关工艺及其成品
             的特权被行会商人所控制。与其他商事习惯的产生相同,商人致力于控制知识,

             仍是基于新技术和新产业有利可图。15 世纪中后期活字印刷术在欧洲传播后,
             图书复制成本大幅降低使其从贵族享有的奢侈品变成平民的日常消费品,图书市
             场价格与印刷成本之间出现了获利空间。英国王室希望借此增加税收,因此鼓励
             出版产业的发展。同时由于出版行业又涉及新思想的传播,与王室尊崇天主教存

             在冲突,所以出版业又是被重点监控的对象。鉴于上述原因,英国王室采用了和
             技术领域相同的做法,于 1557 年授予了伦敦出版商行会以特许出版权来垄断英
             国图书出版业务。特许令还包含了行会查收销毁盗版和违禁图书的执法权,如图
             书内容或出版行为存在违规,行会有权直接没收或毁损。基于行会的上述特权,

             王室既可以从出版行业中获得可观税收,又能借助行会的力量禁止不当言论的传
             播,而行会则以此从图书贸易中获得垄断收益。商标制度也有着相似的产生路径,
             行会在取得王室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后,即通过行会规约强制要求行会内的生产者
             在商品上使用特定标志,一方面防止生产者降低生产质量或服务标准,另一方面

             排除非行会成员的商品进入市场,借此实现市场垄断。
                 第二,知识产权的普及来自国家争取竞争优势的需要。在某种程度上,国家
             与商人在保护新技术和新产品上需求的共同性,甚至大于商法领域对营利性的追
             求。从国家层面出发,保护知识的目标乃是增强国力和增加税收。欧洲国家最早

             保护新技术的目标,乃是以赋予专有特权的方式把国外的先进技术引入本国,使
             带入该技术的主体享有专有实施该项技术的特权。因此,垄断特许权的授予对象


             14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