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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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学发展
最早针对的是掌握先进技术的外国人,以达到通过引进新技术增强本国经济的目
标。最早采用政府授予特许权来引进新技术的是威尼斯城邦,并且因威尼斯商人
走向欧洲其他国家而使得此制度被广泛效仿。后来英国在经历从原材料生产国到
工业国家的转型时,同样以授予垄断权为手段,吸引特定产业的技术工人到英国。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威尼斯城邦还是英国,授予的都是一种垄断性质的特权,
并非以私权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没有法定的审查机制或标准而全凭王室喜好,最
后甚至成为王室和特定商人分享垄断利益的途径,与激励创新和促进技术发展并
无直接关联。
由此可见,早期对知识的保护被涵盖在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垄断特许权内。
无论是技术领域还是出版行业的行会和商人,都是借助这种特许权来对抗其他的
市场竞争者。出版行业商人所获得的特许权,与掌握新技术的商人所取得的特许
权并无本质差异。换言之,著作权在早期作为一种特权,并非对作品,而是更多
表现为对印刷设备的垄断。即使后来随着王室控制力的衰落和议会权力的提升,
特许权的授予被施加种种限制直至消失,商人仍然以私权的方式掌握着对知识的
控制。知识产权逐步从特许权转变为私权,也并非基于所谓的自然权利或自然法
作为理论基础,而是在新技术的普及过程中,商业行会极力争取的结果。因为王
室权力的逐步丧失,商人转而以“不可剥夺”的私权来树立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被视为现代知识产权法起源的《垄断法案》(1623 年)和《安妮法案》(1710 年),
事实上都是相关行会商人从王室手中夺取特许令颁布权的产物。前者旨在限制王
权颁布特许令的任意性,同时构建了较为稳定和明晰的授权标准;后者则以保护
作者为名让作者将著作权自由转让给控制印刷设备的出版商。无论是早期借助王
室获取特许权,还是后期利用法律确立私权,都是商人驱动制度变革的结果,所
以历史上的知识产权法在本质上其实更应该归属于商人法范畴,两者都缘起于维
护商人在相关领域垄断地位和特权的法律。
相比之下,来源于罗马私法的民法则更多建立在“法学家造法”的基础上,
早期“十二表法”也是贵族和平民阶层斗争妥协的结果,目的在于梳理市民社会
的基本规范,而非商人与政府为追逐经济收益合谋的产物。因此从体系性的角度
出发,早期知识产权制度中无论是特权还是私权,其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混合的
法源形态也更为接近商法,一切规则都是建立在回应商业领域和模式需要的基础
上,并无实现设计的学理框架和体系逻辑。而罗马私法在早期即已经由法学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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