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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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完成人提供了法律的权益保障,这样一来充分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以及
             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出知识产权为智力成果的推广以及科学
             研究成果的应用以及传播提供了完善的法律机制,可以将科学研究成果更好地转

             化为社会生产力,通过在社会生产建设中的应用,产生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促进社会进步,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
             世界格局一体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科学技术逐渐和社会经济发展一样,在世界范
             围内进行交流和传播。而知识产权在此过程中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以及科学文化

             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上的准绳,极大程度地保障了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经济的
             发展。
                 在法律法规以及法治化不断发展的当今时代,法律越来越趋于完善,知识产

             权出现作为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促
             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一、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名为法典编纂争议,实为体系逻辑问题。而梳理

             体系逻辑需要回归制度起源,厘清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是在何种历史阶段因何种
             原因与何种方式形成交集。从历史的视角出发,笼统地考察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其
             实并不科学,因为作为知识产权主要构成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乃是在

             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国家出现。知识产权一词成为受各国广泛认可的概念其实
             时间相当短,只能追溯到 1967 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在此之前,知识产权这
             一称谓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用法,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事实上处于独立发展的

             状态。在某种程度上,与源于罗马法的民法相比,知识产权法在历史渊源上就自
             始缺乏体系化基因。更重要的是,从知识产权制度演进的历史与现实出发,知识
             产权法从始至终都走着一条有别于民法的变革路径,不但在立法体例、调整手段

             和价值基础上特征明显,而且最终形成了今天超越民族国家和全球一体化的法律
             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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