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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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第一节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发展



                  一、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教会法中的占有权救济和罗马法中的占有禁令是保全的源头,直到最后发展

              成为一种特定的救济在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中,其包括禁止禁令与命令禁令,强
              制被起诉人的人格也囊括在内。但民法法系保全程序发展为假扣押、假处分。假
              扣押在中国称为财产保全,凭借公权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性命令来确保实
              现私权,假处分相当于行为保全,保证行为请求的立即执行。

                  行为保全的理论研究在世界各国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国学界也不甘落后,积
              极在这方面举办法律交流活动,主要成果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
              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等,都把“诉讼临时措施”

              增添到法律条款中,至此开始建设中国特有的行为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首
              次以程序法的形式把行为保全确立下来,其中第 100 条、101 条的规定作为行为
              保全的法律依据,是中国行为保全历程中的新发展。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行为保全综合了两大法系,并考虑到中国的法解释学,是指在起诉前或诉讼中以

              及贯穿到执行阶段,也包括仲裁案件在内,为了维护当事方或者相关方的自身权
              益不受到无妄的损害或损害的继续,或为了执行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决的内容,法
              院凭借起诉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考虑案情需要,作出裁定下令当事方从事某种活
              动或不从事某种活动的短暂救济,程序上是民事保全的类型。它包括积极的行为

              保全和消极的行为保全,可在起诉之前、诉讼之中,甚至案件获胜后的执行阶段
              都可以向法院申请。
                  行为保全保护的对象不在于行为,而是处于维护当事方的自身权益,命令当
              事方从事某种行为或不执行某种行为是其方式。对于知识产权之诉讼领域之行为

              保全来说,其兼具行为保全的全部特征,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诉讼之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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