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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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除。对此类案件,专利法院有唯一的管辖权。若是对联邦专利法院判决不满的,
可以向联邦高等民事法院提起上诉,由其在其职权范围内,审查专利法院对于专
利、实用新型案件的判决。
为了使联邦高等民事法院能够全面审查,当事人首先需要得到专利法院的判
决许可,才能进一步进行上诉。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被
允许上诉的请求:一是具有基本意义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二是为了推进法律能
够进一步发展以及保证司法实践具有一致性而需要联邦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当然,
总会有例外的出现,一旦当事人发现在专利法院正在进行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
了程序性的缺陷问题时,是可以不经过原审法院的认可而进行上诉。但若是有宣
布专利无效的判决书,则可以直接上诉至联邦高等法院。
(三)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意义
行为保全对当事方来说是一种有别于其他的救济,需要明白立法者制定之初
时的立法意图,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在知产领域的特有价值,并兼顾知产保
护的特点,以便制定出实践中易操作,理论上与立法宗旨相吻合的考量因素。
1. 维持现状之立法目的
行为保全肇始于古罗马时代,在那时被叫做“禁止令状”。行政官在裁判内
容公布前,应起诉人的要求,下令禁止被起诉人执行某种活动。此后,因普通法
传统、固化,英国的衡平法救济顺势而出。亚里士多德说过,平衡即改正法律一
般存在的缺点。普通法通过金钱来弥补损害,对比可见,衡平法中法官依靠自由
心证,而不是根据普通法的严格标准来救济当事人。行为保全正是来源于衡平法。
从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目的来看,分为两派:
第一,维持现状和保全诉讼。即法院在做出最后的判决之前尽量维系起诉人
与被起诉人之间的原有法律地位和实际状况,一方面在审理前不认定案件的曲曲
折折,另一方面也阻止因侵权行为继续给起诉人带来不可修复的损害或导致最终
裁判的内容无法执行,英国支持此观点。
第二,降低司法错误之风险。因为禁令适用的前提是情势紧迫,所以法官审
查时有很大的挑战,若仅由于情势危急就降低标准,很可能会导致禁令的公布与
最终裁决结果不一致。无救济便无权利,属于一种短暂性的保护,行为保全的作
用在于将一种情势或行为保持原来面貌,避免其继续而使得起诉人的知识产权遭
受不可修复的损害。一个案件从申请诉讼、提交证据、法庭审理、最终裁判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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